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修正案)
来源: 发稿人: 发布时间: 2022-07-20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Relay Protection and Automation Equipment Branch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R&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风力发电、光伏、充电桩、逆变器、继电器、电力主设备、线路保护、电动机保护与控制、无功补偿、电力系统自动化、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电力工程直流电源、新能源的逆变器、控制器等二次设备、微电网保护控制系统等智能化设备以及测试设备、端子、互感器等相关设备的制造企业、用户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按照中电协的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许昌市,秘书处依托单位:许昌开普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德路17号;邮政编码:461000;网址:www.dlwg.net。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中电协反映行业厂家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行业厂家的合法权益;行业厂家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及产业链上相关的企业;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中电协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行业内假冒伪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指导行业厂家起草企业产品标准及发布自我声明;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七)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进行诊断、评估、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介质量可信产品,培育、推荐名牌产品;
(八)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九)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组织本分会的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
(十)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一)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二)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三)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四)与行业相关的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五)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为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六)积极推进行业企业的信用体系评价工作的开展,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秩序;
(十七)在中电协的领导下,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八)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垄断、反倾销工作;
(十九)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二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电协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只接纳单位会员,经本分会批准接纳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
第八条 凡是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充电桩、逆变器、继电器、电力主设备、线路保护、电动机保护与控制、无功补偿、电力系统自动化、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电力工程直流电源、新能源的逆变器、控制器等二次设备、微电网保护控制系统等智能化设备以及测试设备、端子、互感器等相关设备的制造企业、用户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等单位,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告分会理事会批准。分会秘书处将“会员入会申请表”上报中电协备案,由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入会时间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的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单位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正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在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会织的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真实填写企业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报至秘书处;
(五)接受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六)为维护中电协和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七)会员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在理事会统一部署下,共同对违背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行业厂家(包括非会员单位)进行严历打击。
(八)会员单位需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分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分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电协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在中电协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行规行约;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遵守行规行约,热心行业工作,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数一般情况下为会员总数的1/4左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本分会的工作计划;
(六)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选举秘书长;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理事会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
(十一)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凡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将被取消。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有义务为秘书处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与义务: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分会内设各机构的管理和协调;
(三)组织召开分会理事会及行业年度会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五)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初审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确定入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多个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推荐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
(三)考察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的候选人人选;
提出本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办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电协的要求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分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审核同意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电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电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7月17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